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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昶热评丨谁为河南村镇银行300亿存款买单?

林钰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2-06-12

图片源于凤凰网


5月初,有媒体称“河南村镇银行股东:河南新财富集团涉嫌非法集资,致近3000名储户,约12亿存款无法提现。”

5月19日,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,4家村镇银行的股东——河南新财富集团通过内外勾结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,涉嫌违法犯罪,已被立案调查。

时至今日,储户们为了合计近300亿的存款,仍在向河南村镇银行苦苦维权。

这起案件涉及两个重要问题:第一,民事上,河南村镇银行应否向储户支付本息?第二,刑事上,银行股东构成何罪?


01
已知事实

涉案的储户们通过两种线上渠道,购买河南村镇银行的定期存款产品。


一是,通过掌上银行或官方App,掌上银行的入口在村镇银行的微信公众号,官方App的下载二维码附在银行官网。


二是,通过度小满、小米金融等第三方金融平台,各平台上涉案的定期存款产品,均明确标识了:服务提供方为河南村镇银行,本机构存款受《存款保险条例》保护(50万以内100%赔付)。该产品是河南村镇银行提供的定期存款产品。同时附有银行客服电话和“平台已完成背景审查”的标识。


有储户称致电客服后,客服保证此产品是存款业务,可在掌上银行查看。在出事前,存款一直可以正常计息和提现。


据称,这是河南村镇银行的股东和高管“用真手续做了一套假系统”。简单地说,就是河南村镇银行的线上服务,不是银行开发的,是股东和高管私设的,因此资金没有流向银行,而是进入了非监管账户。


目前无法取款的储户,集中在村镇银行的线上定期存款业务,也可以证实“真手续假系统”的说法有一定可信度。

 


02
官方的系统
合法的储蓄关系


案发后,涉案银行一直以系统维护等理由拖延,至今未归还储户资金,背后的原因可能是认为:股东、高管以真手续做的假系统,经假系统流入的资金,应当由涉案股东、高管退赔,银行不承担责任。


但这并不成立。


线上系统,是银行开展线上业务的手段。换句话说,证明线上系统是真,实际上是要证明线上系统是官方设置的,类似于证明银行工作人员是真的,而非假冒。这不是储户的义务,储户也没有这个能力,以此拒绝提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。


“假系统”的逻辑,是从通过线上系统未能流入银行,倒推出线上系统是假的,非官方的,这犯了由果推因的逻辑错误。


在本案中,涉案系统与河南村镇银行之间有显著的关联。


由银行发布,通过线下客服、线上官网均可查,一系列的银行背书等于亲自认证了系统的官方属性;同时储户线上的账户与线下账户关联且同步,可以自由开展银行内、跨行及第三方平台的资金活动,换言之,接入了国家金融体系。


对广大储户而言,这些“真手续”就意味着银行线上系统的官方性,将钱存入该系统就与银行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存款关系。


至于设置该系统是否经过了银行内部合法合规的程序,基于民法保护“善意第三人”的原则,并不影响存款关系的效力,储户有权利,向村镇银行发起提现,银行有义务依据定期存款合同给付相应本息。不能因股东涉嫌违法犯罪,拒绝储户提现的合法请求。


涉案的所谓“真手续,假系统”,实际上是指存款从河南村镇银行的“大门”进入,但被内部的“假系统”截流向其他账户,是银行内部出了“家贼”,与储户没有关系,更不应当由储户承担损失。



03
股东涉嫌犯罪
但并非非法集资

 

储户通过官方系统,与河南村镇银行建立合法的存款关系,基于河南村镇银行作为商业银行,是合法的金融机构,其有权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提供存款业务,因此本案并不满足非法集资的“非法性”,也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


本案的非法性在于“截流”,即涉案的村镇银行股东,利用职务便利,个人或伙同其他银行工作人员,把本该进入河南村镇银行账户的线上存款连接进了“不受监管的账户”。


据称,这些进入“不受监管的账户”的资金可能有两个去处:


第一,可能被个人挥霍、偿还个人债务、携款潜逃等等,相关个人涉嫌职务侵占罪;


第二,新财富集团集体决策,将违法所得用于偿还公司债务,那么,这种通过截留客户资金的非法手段偿还股东债务的行为,也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。


信用,是金融的生命线。存款,是商业银行的基础业务。河南村镇银行对储户还本付息的责任不可推卸。


造成河南村镇银行损失的罪魁祸首,是“家贼”——河南新财富集团及相关人员,在本案已进入刑事调查程序的情况下,河南村镇银行应通过追赃的方式挽回损失,而不应当坐视无辜的储户为银行股东的犯罪买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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